在各國針對高通提起各式反壟斷訴訟后,蘋果也針對基頻專利使用授權金等問題,在美國與中國兩地針對高通提出各項指控,為何蘋果在此時提出這樣的官司,非要把事情弄大不可?而雙方的爭議何在呢?
2017 年 1 月 20 日,繼中國國家發展及改革委員會(China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簡稱發改委)、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KFTC)以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相繼指控無線通訊芯片制造大廠高通(Qualcomm)從事市場壟斷行為后不久,美國蘋果公司(Apple)亦選擇在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對高通提出違反契約義務(breach of contract)、專利權利耗盡(exhaustion)、從事市場壟斷行為(monopolization)、無侵權或降低權利金等多項指控。
高通回應蘋果指控毫無根據,將在全球法院捍衛自己的商業模式。由于雙方對此的爭議并不只影響雙方營收,重要的是其爭議結果不但會影響 iPhone 目前的終端價格,甚至也會影響 Android 手機的價格,影響全球消費者甚巨,故本文將試著討論雙方攻防的爭議點。
名詞背景介紹:SSO、SEP、F/RAND
SSO 指的是各國際標準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如 IEEE(電機電子工程協會)等,其由眾多廠商組成為了達成共同標準的目標(如大家熟知的 Wi-Fi,以免各廠商自行制造導致相互產品之間不相容)所參與的協會。國際上的 SSO 非常多,除了 IEEE,主管通訊與影像的國際電信組織(ITU)、包含制定內存標準的聯合電子設備工程會議(JEDEC),提案過去 3G / 4G 甚至未來 5G 通訊的第三代合作伙伴(3GPP),甚至歐洲區域的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都屬于 SSO 的一種。
而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就是各 SSO 在制定如資通訊標準(如 Wi-Fi)的過程中,各參與廠商將其正在申請或已獲核準、有可能與制定標準相關的專利,同時 SSO 也要求各個參與廠商都必須自行公開 SEP。請注意,這是廠商在 SSO 所自行提供的,換言之,廠商提供的專利到底是不是真的與標準有關,都還是未定之天,能夠判定的只有審理當地的法院。這也是為何蘋果在本案指控并未因產品(如 iPhone、iPad)符合標準(如支持 WiFi 或是 LTE)就一定會侵犯高通專利的原因。
由于 SEP 即有可能為標準的一部分,如果真的被納入標準,等于該廠商的專利將隨著符合標準的產品一路放大。如果沒有得到專利所有權人的授權,符合標準就等于侵權的代名詞。有鑒于此,所有的 SSO 都要求參與標準制定的廠商必須要簽屬同意以 F/RAND 為 Fair(公平)、Reasonable(合理)、And Non-Discrimination(非歧視),即所謂的 F/RAND 原則授與其他人專利的義務,不得違反。以 JEDEC 為例,其公開明示如果有會員拒絕同意此授權原則,必須在發出拒絕通知給委員會后的 120 天內離開 JEDEC。
JEDEC 之所以會要求是因為早年曾經發生過 Rambus 控告全球多家廠商的效應。因為早年的資通訊產品并不像現在從個人電腦(PC)、筆記本電腦、手機到穿戴式設備(智能手表、智能眼鏡)琳瑯滿目,早年幾乎以 PC 為大宗。
而在 PC 的架構內,除了 Wintel 主導的標準,唯一會需要多家廠商共同制定的標準就屬 DRAM,當年 Rambus 參與了 DDR 標準時,其提出了包含可程序化的 CAS latency,甚至 DDR 一定會用到芯片內(on chip)PLL/DLL 等技術都被 Rambus 申請為其專利,待 DDR 標準制定完成后又不愿意授與專利給競爭對手與品牌廠商,不但替自己引起反壟斷(Antitrust)的麻煩,更造成了所有資通訊廠商的困擾。
因此,所有 SSO 對于參與標準制定的廠商都要求必須遵守 F/RAND 原則授與他人權利。
蘋果的主張
蘋果在本案的訴求主要包括:
一、針對高通所持有之 CDMA/LTE 通訊標準相關專利提出未 SEP 或者降低既有權利金比率條件至符合 F/RAND 原則,特別是權利金計算方面,應以包含專利發明之最小可計量單位(如基頻芯片)價格為計算基礎,而非整個蘋果整機價格。
二、倘若蘋果承包商(Contracted Manufacture,CM)與高通子公司之芯片供銷情形,已構成專利權耗盡,則蘋果理當無必要取得高通 SEPs 授權。
三、高通應履行商業合作與專利協議(Business Cooperation and Patent Agreement,BCPA)條款,支付每季 10 億美元回扣(Rebate)給蘋果。
四、要求法院禁止高通未來再就 SEPs 授權訂立不合理限制條件。
蘋果為何對高通開戰?
面對產品侵犯他人專利的策略,只有兩種──取得專利所有權人的授權,或直接在法院決戰。而在法院決戰的結果除了和解、獲勝,被判侵權又可分為損害賠償與產生禁制令。在本案并非專利所有權人指責侵權,而是蘋果與高通之間的契約責任、權利金以及指控有關公益相關的反壟斷議題。
綜觀蘋果的訴狀,雖然指控有上述多個項目,但其核心只有一個──指摘高通的權利金過高。即便與公益有關的反壟斷議題也是源自蘋果認為高通收取不合理的權利金。
蘋果之所以選擇在此對高通開戰,實乃高端的智能手機成長不如以往,在歐美日幾乎只剩換機潮可以期待,面對蘋果擅長的高端智能手機市場飽和,其再也無法無視高通收取過高的權利金。而蘋果為何在此出手也有脈絡可循,因為透過 SEP 收取高額權利金已非國際上各國法院裁決的趨勢,以下列兩個與 SEP 有關的判例為例說明:
1. Google(Moto)vs. 微軟(Microsoft)
2010 年 Motorola(Moto)為了回應微軟不滿 Moto 不愿意繳交微軟擁有的 Android 權利金所產生的訴訟,在美國地方法院反訴微軟 Xbox 侵犯了包含物件導向架構以及 SEP 的 H.264 以及 IEEE 802.11 專利。而微軟除了控告 Moto 原本的專利侵權,之后也追加了指控違反 F/RAND 授權原則,收取權利金過重,以及檢舉 Moto 濫用 SEP 涉嫌違反壟斷法。
隔(2011)年,Moto 再把戰場延伸到歐洲,于德國法院繼續控告微軟侵權,逼得微軟將原本設于德國負責 Xbox 歐洲的物流中心緊急遷往荷蘭。2011 年 8 月 Google 購并了 Moto 之后,這場官司的焦點也轉移到 Google 身上。
2. Samsung vs. Apple
2011 年蘋果首次于美國加州地院控告 Samsung 的 Galaxy 等智能手機侵犯蘋果的外觀與觸摸設計(此皆非 SEP),為了反擊蘋果,Samsung 陸續于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以及英國法院發起侵權訴訟。指控蘋果 iPhone/iPad 侵犯其 UMTS(WCDMA)SEP,并要求核發臨時或永久的禁制令,蘋果反向歐盟控告 Samsung 涉嫌反壟斷,即便 Samsung 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獲得勝訴,取得在美國禁售 iPhone 的禁制令,但亦遭美國前總統奧巴馬基于公益立場而否決。
國際潮流已確認原則上 SEP 無法核發禁制令
上述兩案都是以 SEP 有關訴訟案件,且都要求核發禁制令,禁止對手如微軟的 Xbox 與蘋果的 iPhone 進入歐盟或美國銷售,但結果不但沒取得禁制令,反而甚至引來反壟斷的調查。在 Google 案當中,本來 FTC 已經對 Google 在搜索引擎上面的獨占行為做為展開調查,又遇到購并 Moto 所一起帶來的官司。
而 Samsung 案中,面對歐盟的調查,Samsung 選擇最后自行撤回所有有關 SEP 的訴訟,來避免反壟斷的調查繼續。以 SEP 做為侵權訴訟的標的,與其他非 SEP 做為標的的最大差別就是專利權人早已在 SSO 簽署了 F/RAND 的授權原則,在 Google 案確定了 SEP 專利權人在發動申請禁制令之前都必須先進行以 F/RAND 的授權協商,因此 Google 也隨后撤回了對微軟關于 SEP 侵權的訴訟。
基于上述兩案的結果可得知,目前國際上法院或行政調查機關的主流是朝向限縮 SEP 的專利效力,專利是一種公權力基于保護產業創作發明的鼓勵,目標當然是朝促進社會公益為目的,并不只是單單保護專利所有權人個人私有利益而已。如果因為專利的濫用,甚至最后影響了整體社會、產業的發展,此絕非專利立法原意。
如果還有其他補償救濟措施,直接禁售競爭對手產品將會造成整體社會消費者的損失。在確定原則上 SEP 不能直接作為取得禁制令禁售對手產品,那 SEP 是否又可應該做為高額權利金的標的?此乃蘋果對高通在本案最主要的訴求目標。
整機收費與權利耗盡
在本案蘋果指控高通的訴狀中,蘋果多次強調以整機價格做為權利金計算單位非常不合理。蘋果指稱高通只對通訊標準有許多貢獻,但目前任何一個個人移動設備并不是只有通訊功能,還包含許多其他消費者重視功能(照相、人機界面)等,如果以整機價格做為權利金的計算標的,蘋果近年來自行研發如 Touch ID 或 Apple Pay 的創新效益,所產生的價值也會隨著跟著高通所擁有通訊的權利金一起增加,導致終端價格提高,而消費者也會蒙受其害。
蘋果舉例,如果消費者同樣都是購買 iPhone 7,但只是買不一樣 FLASH 版本(128GB 和 256GB),雖然只是儲存容量不一樣,但買 256GB 的消費者就必須比買 128GB 的人多繳專利費用給高通(內含在終端銷售價格)。除此之外,蘋果的代工承包商在購買高通芯片時已經支付費用,專利權利已經耗盡,高通不應該再次以整機價格收取費用。
整機收費有其歷史因素
事實上過去資通訊專利金的收取都以整機為單位,并非本案才開始。不只高通,許多自過去以來在通訊技術上有貢獻的廠商,例如 Ericsson 等,都是以整機做為收取權利金為單位。
例如 Ericsson 在印度對手機廠商所設定的權利金──如果是 GSM,權利金為整機售價的 1.25%,而 WCDMA 則為 1.75%。但此舉動也被當地第一手機大廠 Micromax 與 Intex 告上印度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CCI)。而高通當初對于其他競爭對手所提供的 WCDMA 芯片(如聯發科)不收取專利金,同時也在銷售自己的基頻芯片合約上設下許多限制,就是為了避免權利耗盡的指控,其目標當然就是可以維持在消費端取得整機計算的位置。
反壟斷狀況
蘋果在訴狀中多次陳述高通涉嫌壟斷,特別是在 iPhone 4 以后開始使用高通芯片(iPhone 3GS 以前使用 infineon 芯片,其現在并入 Intel,在 iPhone 7 開始又回到 iPhone 的供應鏈),在那同時也開始攻進 Verizon 等 CDMA 運營商,蘋果指稱當時即開始落入高通壟斷行為。
蘋果除了敘述產業現況,也不斷引用中國發改委的判決,甚至還指稱高通要求蘋果對當時正在調查高通壟斷行為的韓國公平貿易委員做出偽證(false informaiton)以換取營運合約上的回扣,但遭蘋果拒絕。
不只中韓判決了高通壟斷的行為,在蘋果的訴狀中顯示連日本公平貿易委員會(JFTC)、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TFTC)都正在調查高通的壟斷行為,美國的 FTC 最近也宣布將調查高通的壟斷行為。
根據許多國家反壟斷法中可歸類出反壟斷的特點,亦即產品具有獨占地位且故意使用排他行為,就會成為反壟斷法處罰的對象,但如果獨占是因為產品優良,高商業敏銳度與歷史偶然則并非反壟斷法規定獨占的處罰對象。
高通的獨占來自歷史的偶然
在蘋果訴狀中,高通在基頻技術特別是 CDMA 具有絕對的獨占地位。但這其實是歷史因素。因為高通的創辦人 Irwin Mark Jacobs(現在董事長 Paul Jacobs 之父)本來就是通訊大師,其所著的通訊工程原理(Principles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是許多早年電機系通訊組學生必念的代表作。
而高通另一個創辦人 Andrew Viterbi 更是赫赫有名,目前所有數碼通訊教科書上必提的 Viterbi 演算法來解碼許多目前通訊標準常用的回旋碼(Convolutional code),例如 Wi-Fi、GSM 等。
高通長期在數碼通訊標準上面的努力絕非一般公司可比擬,而其在 CDMA 上的貢獻更是全球有目共睹,Viterbi 在其名著《CDMA: Principle of Spread Spectrum Communication》中,以展頻在 trunk efficiency 較佳,以 CDMA 取代當時歐洲所選擇的 TDMA(GSM)做為 2G 的通訊標準,其在 CDMA one(IS-95)以及后續寬頻版本(Wide band CDMA/WCDMA),高通幾乎是獨家貢獻。
因此,如果以純 CDMA 或 LTE 向后相容 CDMA 非難高通的獨占現況,并非全然公允。
反壟斷的勝負在于是否利用 SEP 產生故意使用排他行為
除了討論高通在 CDMA 的獨占,蘋果在訴狀中亦不斷強調高通濫用其獨占地位,其中包括拒絕以 F/RAND 原則授與蘋果 SEP 以及拒絕授予競爭對手芯片 SEP,其包含 Intel 的 7xx、Samsung 的 shannon 與威睿(已并入 intel),利用此來達成恐嚇客戶不準采用競爭對手的產品。
另外就是壟斷行為中最敏感的捆綁(bundle)銷售部分。
其中包含芯片與 SEP 的結合,亦即采取“不接受授權即不供應芯片”,還有拒絕蘋果審閱其承包商與高通所簽訂的授權合約,以及更嚴重的指控高通威脅蘋果在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調查上做偽證,上述這些行為都有待到法庭上攻防。究竟是高通產品與品牌形象優良,導致客戶紛紛采用其產品?抑或蘋果所指控采用違反自由貿易的市場手段?
蘋果在此案的訴訟策略
綜上所述,蘋果發動此訴訟主要目的為配合國際上多國對高通壟斷行為調查時機,國際上各國法院傾向限縮 SEP 權利金的潮流下,要求法院做出向下調整 SEP 權利金的裁決。現實上的確法院多數不支持以整機價格作為 SEP 權利金計算的標準。
在上述 Google 案當中,即便 Moto(Google)原來要求微軟必須支付整機價格的 SEP 權利金──在 H.264 為整機售價的 2.25%(權利金將會隨著整機終端價格增加而增加),而 IEEE 802.11為每臺收取 6~8 美元,但法院最后裁定不以整臺價格比率計算,判了微軟在 H.264 部分只需支付每臺 0.0555~0.16389 美元,而在 IEEE 802.11 只需支付 0.008~0.195 美元。原來 Moto(Google)對 SEP 價值的宣稱與法院判決結果兩者落差非常巨大。
世界潮流均限縮 SEP 市場價值
不只上述美國,上述提到的印度競爭委員會對于 Micromax 與 Intex 指控 Ericcen 案,也被認定違反印度競爭法。而除了以上提到美國、歐盟、韓國、中國、印度,另外一個在全球資通訊與內銷地位舉足輕重的日本亦朝限制 SEP 的趨勢前進。2011 年三星電子株式會社以 Apple Japan 合同會社販賣進口 iPhone 4 等行為已經侵犯 Samsung 專利權利,向東京地方裁判所(簡稱東京地裁)要求禁止系爭產品進口日本。東京地裁審理后判決 Samsung 無視 Apple 要求以 F/RAND 方式締結授權合約,對于系爭權利構成權利濫用而不應該被允許。Samsung 不服裁定上訴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簡稱知財高裁),知財高裁維持原東京地裁裁定,認定 Samsung 對于系爭權利是出于權利濫用。
結論
綜上所述,世界各國目前都傾向限縮 SEP 價值,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公益價值。其中最能夠說明此含義的就是美國 FTC, 美國司法部與美國專利商標局都曾經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交書面意見,指稱 SEP 侵權核發的禁制令會對市場競爭、消費者權利以及創新活動構成實質損害。蘋果在此基礎上于本案更進一步提出 SEP 所造成的不合理權利金一樣會損害上述價值,請求法院允以降低。而這個潮流對高通未來在訴訟上非常不利。
高通是否能夠提出新的訴訟策略來扭轉劣勢,例如舉例 iPhone 7 在基頻芯片上除高通外又多了 intel 做為供應商,而市場上還是有使用高通芯片的 iPhone 7 優于使用 intel 芯片的反應,證明自己芯片是因為產品優良,進而讓消費者喜歡而非濫用權利。這些都有待未來在法院上雙方實際的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