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刻買的國際機票、飛機臨起飛前被FBI逮捕、監控攝像錄下的非正常時間回公司……前蘋果工程師張曉浪(音譯)因涉嫌“竊取商業機密”的新聞,離好萊塢大片只差一首主題曲。
如今,張曉浪面臨聯邦政府“盜竊商業秘密罪”的指控,并面臨高達10年監禁以及25萬美元的罰款。根據最新消息,美國時間周一(16日),張曉浪在加州圣何塞聯邦法庭接受庭審,但當庭否認指控,并表示不會認罪,提交30萬美元進行保釋。
今天,密探希望跟大家分析分析,這起泄密案會如何演變,為什么自動駕駛領域頻繁“泄密”?眾多華人工程師會因此事躺槍嗎?
事件回顧:FBI在航班起飛前抓人
2015年12月,張曉浪加入蘋果核心機密的自動駕駛項目“Project Titan”,主攻硬件領域研發。
直到2018年4月,張曉浪開始休產假。4月28號,休假歸來,跟主管說計劃辭職,并且提到準備加盟中國公司小鵬汽車。張在和經理談及辭職時的“支支吾吾、語焉不詳”引起蘋果警覺,蘋果立馬對張進行調查,調查發現:
離職前張在蘋果內網訪問相關活動變得很頻繁,與前兩年相比呈指數型增長;張還在產假期間秘密回到公司,這與公司要求相違背;不僅如此,張還私自進入自動駕駛軟件及硬件實驗室下載文件,離開時還帶了一個裝有硬件的盒子;
更嚴重的是,蘋果公司發現,張有針對性地搜索、下載了公司機密數據庫里信息,其中有蘋果無人車商業機密和知識產權文件。這也是張被認為盜竊的關鍵機密:長達25頁的自動駕駛汽車電路板藍圖。
根據張當時所處職位,使得他成為整個蘋果公司有“廣泛訪問安全和保密的內部數據庫”(以下簡稱“數據庫”)權限的2700人之一。因為發現張訪問了這個保密級的數據庫,蘋果公司隨即請FBI介入調查。
6月27號,張接受FBI詢問,同時FBI也獲得搜查令檢查張住所。在FBI調查中,張承認把項目文件轉移到了妻子的電腦里(蘋果禁止將公司文件轉移到非公司設備),其中包含高度機密的“技術性文件,包括工程原理圖,技術參考手冊和技術報告”。但張稱,轉移資料是為了“日后自我學習”。
▲截圖自起訴書
7月7號,張在最后一刻匆忙購買了飛回中國的航班,沒想到剛在圣何塞機場過完安檢,就被已等候多時的FBI逮捕。
在此案發生后,小鵬汽車來了個“否認三連”,上演了一起羅生門。
美國網友:別一棍子打死華人工程師
事件發生后,美國知名問答網站Quora馬上就有網友提問:“這么多中國人盜竊美國公司商業機密,為什么還有那么多美國科技公司雇傭中國人?”
顯然,這件事讓一些美國網友陷入“一棍子打死華人工程師”的想法中。
但有意思的是,一位美國網友回答:
“很多中國盜竊美國知識產權的案件里,盜竊者并不是美國公司雇用的中國公民,而是通過非員工直接拷貝信息之類的其他手段。按人均計算,很有可能知識產權盜竊得最多的是美國人。照著這種邏輯,難道美國科技公司應該停止雇傭美國人嗎?”
這位網友繼續補充,如果中國公司想要美國公司的技術,他們完全可以雇傭美國人才,讓美國人教中國工程師。“我就知道有幾個曾經為中國公司工作、并主要監督中國工程師的美國人。連我這樣的老外都知道‘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這句話。”他說。
另外一位美國網友則認為,這個問題的假設“這么多中國人盜竊美國公司的商業機密”根本是以點帶面:蘋果通過記錄,發現一名員工的做法可疑,蘋果進而按程序展開調查,抓住了一個壞員工,而這個員工碰巧是中國人,僅此而已。
話雖這么說,但此案引起廣泛關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涉及到中美競相追逐的關鍵高科技領域——自動駕駛。
自動駕駛領域頻發“泄密”
回顧自動駕駛領域,由泄密引發的重磅訴訟不少,最知名的莫過于去年發生的谷歌旗下自動駕駛公司Waymo和Uber訴訟了。
Waymo起訴Uber的理由是:Uber盜取公司機密,并侵犯了其激光雷達系統相關的專利。
簡單回顧一下這次事件,Uber收購了一家自動駕駛卡車公司Otto,而Otto創始人是谷歌前自動駕駛公司Waymo的高管Anthony Levandowski。
Waymo聲稱,Anthony Levandowski在Waymo工作期間下載了超過1.4萬個文件,接近10G,里面包含有關該公司自動駕駛技術的信息,也包括Waymo專有激光雷達系統計劃。在下載文件幾周后,Levandowski離職并創辦了Otto。六個月后,Otto被Uber收購,Levandowski也就成為了Uber自動駕駛的主管。
不僅是Levandowski,Otto的另外兩名聯合創始人和超過五名工程師,同樣來自于谷歌。可見,企業高級負責人的出走,帶走的可能不僅僅是“商業秘密”,還有人才。
在訴訟中,Uber堅持認為,1.4萬個文件從未進入Uber的服務器,雇傭Levandowski并不足以表明Uber犯了使用盜用商業機密和侵犯Waymo專利的罪行。
幾個來回后,今年2月,Uber終于以支付0.34%的公司股權(根據Uber估值,相當于2.45億美元)和谷歌達成和解。
無人車公司之間的互訴,大家可能更熟悉的是國內“自動駕駛第一案”——百度VS景馳。
去年12月,百度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將其前自動駕駛事業部總經理王勁及其所經營的景馳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百度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百度商業秘密,包括并不限于停止利用該商業秘密從事與百度相競爭的自動駕駛相關業務;并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百度經濟損失5000萬元。
跟Levandowski離職事件相似的是,王勁也是在離職后創辦了新公司景馳,甚至速度更快。一周內,景馳公司就在硅谷完成了注冊。
如今,景馳科技已投入百度旗下Apollo開放平臺,但百度官方消息是:放棄對景馳科技的起訴,但并未對王勁提起撤訴。
公司訴訟個人,在硅谷也不少。
去年1月,特斯拉就起訴了他們的前自動駕駛負責人Sterling Anderson,理由是其在離職時竊取了上百GB的機密文件、并試圖挖走12人到一家初創公司Aurora。看到了沒,和上文出走谷歌的小哥一樣,這個人離開老東家前也想帶著自己的兵,成群結隊地走。
Aurora是由谷歌前自動駕駛總工程師Chris Urmson和Sterling Anderson 聯合創辦的公司。最后,以Aurora支付特斯拉10萬美元,并允許特斯拉雇用獨立審計員搜索Aurora系統了事。
不僅如此,Aurora還說,如果自己真的拿了特斯拉的機密信息,Aurora會將其銷毀或返還給特斯拉。
自動駕駛領域為何成為訴訟的“重災區”?密探認為,當前自動駕駛領域存在大量技術人才缺口,這些侵犯商業秘密的訴訟中,企業多半起訴的是企業高級員工攜商業秘密“跳槽”的行為。這些人才曾擔任過相關業務的高級負責人,對前東家的技術和經營狀況熟悉,跳槽后,更容易“有意或無意”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因此,老東家、前員工、新東家三者的糾紛也就難免發生了。
當然,不論在什么領域里,跳槽都是敏感話題,絕對不只存在于自動駕駛領域。但自動駕駛太新、人才有限、機會太大,這個問題就被放大了。
為什么這次是聯邦政府訴訟個人?
雖然這次也是針對自動駕駛領域展開的訴訟,但是我們從起訴書中發現,無論是Waymo和Uber之間的互訴,還是特斯拉訴訟員工個人,都停留在民事訴訟的層面。經濟賠償可能破財,但至少沒有“牢獄之災”。
但這次FBI逮捕工程師張曉浪,卻上升到了刑事訴訟層面。
▲截圖自起訴書
根據起訴書顯示,檢方是美國聯邦政府(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辯方是張曉浪,罪名是盜竊商業秘密罪(Theft of Trade Secrets),并不是商業間諜罪(Economic Espionage)。
這“盜竊商業秘密罪”到底是個什么罪呢?
盜竊商業秘密罪,為美國1996年克林頓總統簽署的《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中第1832條。這一法案將侵犯商業秘密定性為聯邦刑事犯罪行為,這也是為什么這次張某的行為導致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并由FBI進行抓捕。
據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人士告訴密探,工程師張某“緊急”買機票回國的舉動,讓FBI懷疑其有出逃嫌疑,故在其出境前將其控制,帶回調查。此次事件并非一般的專利侵權,可能涉及蘋果的核心技術。根據《經濟間諜法》規定,美國企業一旦懷疑他人侵害其商業秘密,是有權向FBI舉報,動用國家資源的。
外界普遍提及張某最高可面臨10年監禁,以及最高限額25萬美元的罰款。小探查了下,起訴書還提及三年獄后監督,這意味著出獄后也要隨時匯報行蹤、處在監察之下。
這位專業人士認為,這不一定代表最終判罰。從已透露的信息來看,張某承認未經許可自行下載轉移機密文件,且該技術數據與其下家企業要進行的技術開發密切相關,從證據鏈上已經滿足定罪的條件。即使本周張某出庭否認指控,法院也有足夠證據對其定罪。但法院有可能考慮到張某獲取的信息尚未造成實際的使用后果,在量刑上不會觸及最高刑罰。
小探在FBI官網看到,FBI對商業間諜活動給美國帶來的威脅非常重視,優先順序高居第二,僅次于恐怖主義。如果是更嚴重的“商業間諜罪”,即盜取機密為外國政府、機構、或代理人使用,個人將面臨15年監禁和50萬美金罰款,法人機構最高面臨1000萬美金的罰款。國內一些媒體說張某否認“商業間諜罪”的指控,是不對的,因為聯邦政府并沒有以“商業間諜罪”起訴張某。
中美貿易沖突,都為保護本國公司
在當前中美貿易摩擦沖突加劇的時期,這名工程師恰好是華人,這是否會使本案更加敏感?
“如果他的下家是一間美國公司,比如Uber,就可能不會上升到刑事層面。”另一位法律界人士這樣表示。
但是小探不得不說,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這是兩國的必經階段。
要知道,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經濟間諜法》后,黑名單上的國家可遠不止中國、古巴、俄羅斯這種和美國意識形態不同的國家,就連美國的“好基友”法國、以色列等國家也曾光榮上榜。
2016年5月,美國總統奧巴馬還簽署通過《商業秘密保護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下簡稱DTSA),為的是在刑法之余,增加經濟間諜所帶來的的民事賠償措施。像前面Uber跟谷歌的訴訟,就是圍繞DTSA進行的。
難道美國人就真的天生更注重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嗎?如果我們再往前追溯,就會看到美國在1890就開始保護知識產權了,但當時美國政府想立法保護的,是美國公司的知識產權。
有意思的是,美國同意加入國際版權條約,同意保護別國的知識產權,則是一百年后的事情了。也就是說,自己國家的公司知識產權最要緊,至于別國公司的知識產權……可以等一百年后再保護。
不管是美國還是中國,其實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并不是誰天生就重視知識產權。面對竊取商業機密的訴訟,谷歌和Uber、百度和景馳不會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后一個。
密探希望,華人工程師們應該知法懂法、別闖雷區,尤其在中美貿易戰的敏感時刻,涉及到自動駕駛、無人機、AI等高精尖科技的敏感領域;另一方面,商業竊密從來都不只是中國人,各國立法保護知識產權也都是為了保護本土公司,誰也別把自己弄得特別高尚。
那些渲染“中國人盜竊美國公司機密”的媒體,不是蠢,就是壞。(作者:硅谷密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