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清潔能源消納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按照國家規劃,未來還需要大量開發新能源等非化石能源,并實現高效利用。鞏固清潔能源消納成果后續關鍵在長效機制的建立。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 《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發改能源〔2018〕1575號)。《行動計劃》從電源開發布局優化、市場改革調控、宏觀政策引導、電網基礎設施完善、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升、電力消費方式變革、考核與監管7個方面,提出了28項具體措施,目標是2018年清潔能源消納取得顯著成效,2020年清潔能源消納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本文主要從前3個方面分析《行動計劃》提出建立清潔能源消納的長效機制。
優化電源布局
總量上,根據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科學調整各類電源 “十三五”規劃發展目標;空間上,清潔能源開發規模進一步向中東部消納條件較好地區傾斜,優先鼓勵分散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開發;制度上,嚴格執行風電、光伏發電投資監測預警機制,實施煤電預警機制。這些措施體現了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對發展清潔能源的方向是堅定的,對落實消納條件、解決消納問題的態度是堅決的。
加快電力市場化改革
相對化石能源,清潔能源有邊際成本低、出力波動兩個特點。發揮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于促進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提出完善電力中長期交易機制、擴大清潔能源跨省區市場交易、統籌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全面推進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建設,提出了電力市場化改革路線,為促進清潔能源跨省跨區消納、參與實時競價,鼓勵其他市場主體主動提供輔助服務創造了有利環境。
加強宏觀政策引導
宏觀政策方面,《行動計劃》提出了4項重磅措施。
一是研究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為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研究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按省級行政區域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以下簡稱“總量配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以下簡稱“非水電配額”)。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配額落實責任,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配額義務。
二是完善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價政策,加快推進風電、光伏發電平價上網。“十三五”以來,我國新能源規模持續擴大,技術水平不斷進步,開發建設成本持續降低。據統計,2017年投產的風電、光伏電站平均建設成本已經分別降至每千瓦7000元和每千瓦6000元。從發展情況看,一些資源條件好、非技術成本低、煤電標桿電價高的地區已經具備了無補貼平價上網的條件。隨著技術持續進步和非技術成本的有效控制,新能源的成本最終將達到甚至低于常規能源發電成本,新能源發展將由補貼支持過渡到市場競爭,國家財政補貼資金將徹底退出。提出新增陸上風電機組實現平價上網的時間為2020年,集中式光伏發電時間未明確,應理解為甚至可能早于2020年。文中提出“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鼓勵非水可再生能源積極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根據《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保價保量收購,因此“鼓勵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應在國家核定的保障小時數之外開展。
三是落實清潔能源優先發電制度。強調了要落實好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保障核電安全消納暫行辦法》,為清潔能源發電量消納預留空間,并明確了優先消納政府間協議水電跨省跨區輸電電量和保障利用小時內的新能源電量。明確了逐步減少燃煤電廠計劃電量,且計劃電量減小比例應不低于中長期市場的增加比例,二者的差額對應清潔能源消納的增量。提出因清潔能源發電影響的計劃調整,經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核定后,不納入“三公”考核,這是在電量計劃執行過程中進一步落實清潔能源“優先”發電的有效措施。
四是啟動可再生能源法修訂工作。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建立,在2009年進行了修訂,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快速發展,還有修訂的空間。比如在立法當中沒有明確規定強制性的目標和要求,也沒有明確相關責任人以及處罰規定,許多制度都是通過相關部門的配套法規作出規定,從而可能引起落實不到位,或者造成配套法規之間的沖突。又如考慮目前推行的競爭性配置資源和積極推進平價上網,可能需要對價格管理與費用補償部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