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超寬帶(UWB)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更好地落實《規定》有關要求,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定《規定》?
200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超寬帶(UWB)技術頻率使用規定》 (工信部無〔2008〕354號),明確了UWB設備屬性、技術要求,對促進 UWB設備產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無線電技術的不斷發展,上述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技術發展和管理的需要。一是隨著5G/6G的不斷發展,中頻段頻譜資源已成為5G/6G系統稀缺的“黃金資源”。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2023年版)中率先在全球將6425-7125MHz頻段劃分用于5G/6G系統。由于新引入的5G/6G系統與現有UWB設備之間難以實現同頻兼容,需統籌5G/6G和UWB等相關無線電應用發展,對UWB設備的使用頻率進行相應調整,為今后5G/6G發展籌劃更多的頻率資源。二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 2019年第52號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未將UWB設備列入微功率設備范疇,需進一步明確 UWB設備屬性及管理模式。三是制定《規定》符合產業發展需求,有助于盡早形成產業預期。
二、《規定》制定過程中開展了哪些工作?
《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法規規章,并參考了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等相關規定,在保障現有無線電業務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產業現狀和發展趨勢。
在制定過程中,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廣泛調研國內外相關政策以及產業需求,開展同、鄰頻段無線電系統的頻率兼容共存研究,組織射頻技術特性測試驗證工作。二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書面征求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單位意見。三是認真研究各方意見,對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先后召開多次產業界專題協調會,形成《規定(草案)》。
三、《規定》作出了哪些調整?
《規定》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術要求兩方面對原規定進行了調整,具體如下:
在管理政策方面。一是明確UWB設備需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以下簡稱型號核準)證,從源頭加強UWB設備管理。二是明確UWB設備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三是為保護鄰頻的射電天文和航空無線電導航等無線電業務,UWB設備禁止在射電天文臺周圍1公里范圍內和航空器(含無人駕駛航空器)上使用。
在技術要求方面。一是參考國際電信聯盟相關定義,明確UWB設備是指發射信號帶寬(-10dB帶寬)不少于500MHz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二是考慮到UWB設備信道頻率配置以及產業界提出的使用三個連續信道實現高精度組網的需求,明確了UWB設備工作頻率為7163-8812MHz。
四、《規定》與原規定如何銜接?
考慮到《規定》對原規定UWB設備使用頻率等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調整,為便于產業界做好政策調整前后的準備和銜接工作,《規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即在2025年8月1日前,對于符合原規定而不符合本《規定》所列技術要求的設備,仍可按照原規定申請型號核準或延期;自2025年8月1日起,UWB設備須滿足本《規定》相關技術要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不符合《規定》所列技術要求的UWB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已獲得型號核準證的UWB設備可以繼續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