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4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促進和保障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建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稕Q定》作為上海治理數字化領域的綜合性決定,共23條,主要涵蓋以下五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一網統管”建設目標。
二是明確“一網統管”運行體系。
三是數據賦能基層治理。
四是發揮治理數字化功能,規范推進疫情防控相關應用場景。
五是加強“一網統管”建設保障。
《決定》明確,上海運用治理數字化功能,在疫情防控期間,實行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措施(即“場所碼”或“數字哨兵”等核驗措施),核驗個人健康信息。
《決定》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場所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主動接受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相關場所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開展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工作,發現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聯動處置。信息核驗中采集、處理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集的個人信息僅用于疫情防控需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實行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措施的具體辦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表示,當前上海疫情防控進入持續鞏固疫情防控成果、有序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階段,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為規范推進“場所碼”或“數字哨兵”等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措施提供法治支撐?!稕Q定》強化了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措施相關主體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即政府相關部門的法定責任、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公民個人的法定義務。
附《決定》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促進和保障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建設的決定
?。?022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推動城市治理數字化轉型,促進和保障城市運行“一網統管”(以下簡稱“一網統管”)建設,提高城市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推進超大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推進“一網統管”建設,以“一屏觀天下、一網管全城”為目標,堅持科技之智與規則之治、人民之力相結合,構建系統完善的城市運行管理服務體系,實現數字化呈現、智能化管理、智慧化預防,聚焦高效處置一件事,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研判、早處置,不斷提升城市治理效能。
二、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一網統管”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一網統管”建設重大問題,構建數字化、智能化政府運行新模式,提升城市治理效能。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一網統管”建設總體要求和部署,擬定本行政區域實施方案,完善“一網統管”建設工作體制,健全協同聯動工作機制,深化線上線下業務協同,拓展應用場景建設,推動數字化、智能化治理模式創新,提升區域治理效能。
市、區有關部門、政府派出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統籌推進本系統、本區域、本單位的“一網統管”建設工作,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一網統管”建設相關綜合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基層治理中,落實“一網統管”建設要求,推進實戰應用,提升基層治理效能。
三、本市設立市、區和鄉鎮、街道三級城市運行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級“一網統管”建設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和監督指導。上級城市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城市運行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市城市運行管理機構負責擬訂全市城市運行智能化管理戰略和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標準規范,加強城市運行狀態監測、分析和預警,健全分層分類指揮處置體系,統籌協調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
區城市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上下聯通和資源整合,融合值班值守、應急聯動、市民熱線、網格管理等功能,提升區域城市運行日常管理和應急聯動協調能力,提高城市運行綜合管理事項的處置效率。
鄉鎮、街道城市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一線協調處置能力,依托基層綜合執法、聯勤聯動機制,協調處置基層治理中的具體問題。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城市運行管理機構可以下設城市運行工作站。
四、本市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建設“一網統管”平臺,由城市運行管理機構負責規劃建設和運行維護,整合部門業務系統,實現數據規范采集、標準統一、實時更新、互聯互通,為及時精準發現問題、對接需求、研判形勢、預防風險和有效處置問題提供支撐。
五、本市依托“一網統管”平臺,建立市、區、鄉鎮和街道、網格化區域、社區和樓宇五級應用體系,加強指揮協調和現場處置,實現線上線下協同高效處置一件事。
對依托“一網統管”平臺發現的城市運行中的問題,城市運行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派單調度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進行處置;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接受派單調度,及時進行處置,反饋處置情況,并接受督辦核查。
六、市級相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重大任務、重點區域、重要領域的“一網統管”應用場景建設。
市、區城市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一網統管”應用場景建設的統籌指導,定期向社會公布應用場景建設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治理數字化優勢,積極依托“一網統管”平臺,切實履行屬地責任,依法有效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以及其他影響城市運行安全的事件。
八、本市運用治理數字化功能,在疫情防控期間,實行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措施(即“場所碼”或“數字哨兵”等核驗措施),核驗個人健康信息。
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措施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市、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本系統落實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措施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做好轄區內實施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措施的督促和保障工作。
出入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場所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主動接受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相關場所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開展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工作,發現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聯動處置。信息核驗中采集、處理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集的個人信息僅用于疫情防控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實行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措施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九、本市推動建設城市運行數字體征系統,科學設定城市運行體征指標體系,依托“一網統管”平臺和智能感知系統,加強對城市運行狀態的實時動態、智能精準監測。
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一網統管”建設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依托大數據資源平臺,加強公共數據的歸集和共享,及時動態更新,保證數據準確性,提高數據質量。
鼓勵企業、電子商務平臺等市場主體參與“一網統管”應用場景開發建設,加強數據共享,為“一網統管”建設提供技術、數據等支持。
在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有關企業、電子商務平臺等市場主體應當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提供必需的數據支持,共同維護城市運行安全。
十一、本市推進“一網通辦”“一網統管”融合發展,依托大數據資源平臺,圍繞數據、場景、系統,推動“兩張網”雙向融合、相互協同,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流程再造,提升數字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建設數字政府。
十二、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將“一網統管”和數字治理的理念融入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
市、區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等部門在有關規劃制定、重大項目立項時,應當征求同級城市運行管理機構的意見。
十三、市、區有關部門應當依托“一網統管”平臺,整合、歸并業務系統,加強數據共享,減少重復派單和報送信息,支持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服務與管理職能,為基層減負增能。
公安、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資源、民政、經濟信息化、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供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礎數據,賦能基層治理。
十四、鼓勵和支持個人、企業、社會組織等積極參與“一網統管”建設,發揮“12345”市民服務熱線總客服作用和人民建議征集、“隨申拍”等信息收集功能,拓展參與渠道和方式,反映社情民意,回應市民訴求,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
十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一網統管”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施項目庫管理,建立與“一網統管”建設相適應的科學高效的項目審批機制,落實項目資金保障。
十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一網統管”建設需要,創新人才保障機制,通過聘任制公務員、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等方式,加強人員配備,提升能力素質,并將“一網統管”和數字治理等專業知識納入基層工作人員、公務員和領導干部培訓內容。
本市建立“一網統管”專家咨詢機制,對“一網統管”建設涉及的技術、安全、法律等問題,提供專家咨詢意見。
十七、“一網統管”建設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建立健全風險評估、安全審查、日常監控、應急處置等機制,嚴格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加強數據分類分級保護,依法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十八、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一網統管”建設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績效考核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十九、支持浦東新區在“一網統管”建設工作機制和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等方面進行創新探索,率先構建經濟治理、社會治理、城市治理統籌推進和有機銜接的治理體系;條件成熟的,可以在全市推廣。
二十、本市充分發揮“一網統管”在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協同治理中的作用,加強“一網統管”建設的合作與交流。
二十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一網統管”建設的實際需求,制定、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在有關地方性法規中作出規定,促進和保障“一網統管”建設。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一網統管”建設各項工作。
二十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接受城市運行管理機構統籌協調、派單調度、督辦核查,不按照要求歸集或者共享公共數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給予處分。
二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間,場所管理者、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履行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責任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對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要求,拒不接受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的人員,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有權拒絕其出入。
信息核驗中有關采集、處理個人疫情防控信息,如有違反法律、法規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規定情形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個人或者單位有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本決定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