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網絡安全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6日審議通過,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據悉,《河南省網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繼《湖南省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條例》之后我國第二部網絡安全地方性法規。
《條例》分為總則、網絡安全建設、網絡安全保障、網絡安全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五十三條,將在今后保障網絡安全,維護過阿基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的網絡安全合法權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多管齊下
加大對網絡安全技術創新、產業發展支持力度
《條例》第二章網絡安全建設部分,對如何進一步強化河南省網絡安全建設的資金保障,要求從專項資金、發展基金、融資投資三個層面,強化對網絡安全建設的財力保障。
條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網絡安全專項資金,扶持重點網絡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省人民政府設立的互聯網產業發展基金,應當支持網絡安全建設運營。
除了來自政府的資金扶持,條例還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網絡安全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網絡安全建設。并明確提出,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省實驗室和省級以上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公共技術支撐平臺、網絡安全體驗中心等開展網絡安全技術研究,加強網絡安全平臺建設,同時鼓勵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參與網絡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條例》要求,應當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發和應用,重點支持安全芯片設計制造、網絡安全態勢感知、網絡安全自主防御等關鍵技術攻關;推動網絡安全技術產品升級,支持新技術在網絡安全領域的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網絡安全相關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協同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引導網絡安全產業集聚,推動網絡安全技術應用與網絡安全產業融合發展。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網絡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機構依法開展網絡安全規劃咨詢、安全集成、安全認證、產品檢測、風險評估、應急響應、容災備份等網絡安全服務。
將網安人才納入人才體系
支持高校、職校開設網絡安全專業
互聯網行業是典型的資金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行業,除了各級政府在資金、政策方面的支持外,培養網絡安全人才、引進和留住網絡安全人才更是重中之重。因此,《條例》第十六條、十七條著重對加強網絡安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人才引進等作出規定,為網絡安全健康發展提供持續動力。
● 在網絡安全人才梯隊建設方面,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設網絡安全相關專業、課程,建設國家一流網絡安全學院;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共建網絡安全實訓基地,加強人才交流。
值得一提的是,為吸引和留住網絡安全人才,《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將引進的網絡安全高層次、高技能及緊缺人才納入人才體系,在住房、職稱評定以及配偶就業、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支持。
● 在全民網絡安全意識教育方面,《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網絡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指導支持教育機構、大眾傳媒、行業組織、專業機構等做好網絡安全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網絡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網絡安全培訓制度。鼓勵社會力量、網絡安全企業開展網絡安全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加強青少年網絡安全教育,推進網絡安全知識技能進校園、進課堂,增強青少年網絡安全意識。
強化網絡安全保障相關要求
確保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信息安全
網絡運行安全方面,鑒于河南省被國家認定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信息系統數量較少,保護范圍較小,而重點行業、領域未列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部分信息系統,同樣對經濟社會發展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需要在省級層面重點保護。因此,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建立重要信息系統保護制度,由網信、公安部門牽頭負責,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做好重要信息系統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并規定了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的義務。
條例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網絡運營者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保護、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云計算服務安全評估、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等制度,落實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此外,《條例》強調,除了要對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重點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對本行政區域內未列入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信息系統加強保護。重要信息系統的范圍和識別指南將由省網信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制定,省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認定規則,根據認定規則識別本行業、本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通知網絡運營者,并向省網信、公安部門報送識別結果。
在建立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和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方面,《條例》也都做出了明確要求。
《條例》明確,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重要信息系統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機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檢查、檢測重要信息系統安全風險,對重要信息系統領域的網絡安全事件應急處置與網絡功能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本領域重要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和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網絡安全檢查監測、應急演練。重要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確保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網絡安全技術措施應當與重要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確保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信息安全。
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應當履行網絡安全保護主體責任。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提供者的技術支持、網絡安全運行維護和安全保密責任,并對其履行監督責任。
在網絡數據安全方面:
條例
二十四條:
明確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具體要求,由網信、公安等部門牽頭,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對列入重要網絡數據目錄的網絡數據,實行重點保護。
值得強調的是,《條例》二十五條第四款明確提出,發生網絡數據安全事件時,網絡數據處理者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及時告知利害關系人,并按照規定向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和網信、公安部門報告。
網絡運營者運用算法推薦服務
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平競爭
順應互聯網發展新趨勢,《條例》還對網絡運營者、用戶的義務做出明確,強調加強對網絡運營者運用算法推薦服務、個人和組織通過互聯網平臺發布信息等行為的監管和約束。
《條例》明確:網絡運營者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履行算法安全主體責任,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設置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公序良俗、公平競爭的算法模型。提供平臺服務的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保障數據安全的平臺規則和隱私保護制度,不得損害公平競爭,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
根據《條例》,網絡運營者、個人信息處理者和網絡數據處理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在網絡上發布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網絡制作、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在網絡上發布違法信息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違規發布違法信息的,由網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擬對個人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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