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印發了《超寬帶(UWB)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指出,本規定所稱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是指發射信號帶寬(-10dB帶寬)不少于500MHz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主要應用于短距離高速無線數據通信、定位、測距、感知等領域,使用頻率為7163-8812MHz。
設置、使用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不符合本規定所列技術要求的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已獲得型號核準證的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可以繼續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
工信部對《規定》進行了官方解讀。
200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超寬帶(UWB)技術頻率使用規定》(工信部無〔2008〕354號),明確了UWB設備屬性、技術要求,對促進 UWB設備產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無線電技術的不斷發展,上述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技術發展和管理的需要。
隨著5G/6G的不斷發展,中頻段頻譜資源已成為5G/6G系統稀缺的“黃金資源”。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2023年版)中率先在全球將6425-7125MHz頻段劃分用于5G/6G系統。由于新引入的5G/6G系統與現有UWB設備之間難以實現同頻兼容,需統籌5G/6G和UWB等相關無線電應用發展,對UWB設備的使用頻率進行相應調整,為今后5G/6G發展籌劃更多的頻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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