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進入互聯網時代以來,數字經濟規模不斷發展壯大,成為了國家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全球數字經濟白皮書(2023年)》顯示,2022年,美國、中國、德國、日本、韓國5個主要國家的數字經濟總量為31萬億美元,數字經濟占GDP比重為58%,較2016年提升約11個百分點;數字經濟規模同比增長百分比可觀,數字經濟不斷帶動國家發展。肖沙娜·朱伯夫提出信息資本主義,其指收集、處理數據以獲取、積累財富的新型生產模式,也即將數據從機器內的可讀形式文本轉化為生產資源[1]。隨著Google成功地將無用的廢棄數據進行“提純”,提取出“行為盈余”,塑造了一種新的資本積累邏輯[2],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收集用戶的數據對用戶進行預測,使得用戶的行為不斷透明化,并從中積累財富。其邏輯大致有三,一是直接出售數據,但莽撞地出售數據易觸犯法律,侵犯數據主體的權益或者侵犯某一群體的利益。二是利用所收集的數據反作用于企業生產。三是對數據進行分析后預測用戶行為,從而改變用戶行為。典型如抖音應用軟件,其利用“推薦”頁面,展示出由抖音專用推薦引擎生成的視頻集合。數據價值更多來源于對網絡用戶的行為影響,其底層邏輯在于數據對群體的影響。索洛姆·維爾瓊提出的數據的社會關系理論表明,不同的數據主體之間具備極強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恰恰印證了數據的群體影響。對群體中個體的影響將間接影響整個群體,群體中個體的行為也將影響整個群體,數據個體將被淹沒于群體之中使得數據個體的利益遠沒有數據群體的利益重要。我國于2022年12月19日印發《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以三權分置為框架,聚焦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大重點方向,強調對數據經濟的運行進行系統、全面的規制。但是無論是國內強調以“數據流通交易”為核心的數據治理模式,還是美國立足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數據治理模式,抑或是歐盟強調事前“知情-同意”的數據治理模式,均是將數據內化為數據主體的權利,忽略了數據的群體影響。為此,需從數據治理的個人賦權模式出發,探討“用戶賦權”模式的失靈及數據群體影響對數據治理的正當性,從數據收集模式及數據管理機制入手,變革數據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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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王秋茹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湖北武漢430000)